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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如何解决?请学习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9-04-04

  或许你在感情中收到了巨大的伤害,不想再继续一段婚姻,想要离婚,但是又涉及到自己不懂得知识,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问题也出现,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深圳阳光商务调查小编建议您了解这篇文章。

  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目的无外乎因家庭财富较多或高收入一方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权益,避免因配偶的债务殃及自己的财产,或为了减少夫妻财产因个人债务而承担的风险,或为了防止对方借婚姻谋取财产。夫妻在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都已经各自购房,因房价上涨导致房屋的价值较高,越来越多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注重对夫妻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书面约定。在婚姻家事非诉业务领域,与夫妻财产约定相关的法律服务是重要业务。毫无疑问,夫妻财产约定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财产法定制相比较,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因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书面约定、所作约定不明确、所作约定无效而产生纠纷,还有可能因夫妻债务涉及到案外第三人。

  随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纠纷增多,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也会有所增加。在婚姻家事非诉业务中,重点是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在婚姻家事案件诉讼中,夫妻双方的财产争议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文仅对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诉讼要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定义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编号为16的三级案由。目前实务中这一案由很少单独起诉,更多时候是与离婚纠纷交叉在一起,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财产约定效力的争议,一般情况下会在离婚纠纷诉讼中一并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履行这些约定时产生的纠纷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b1]。

  1、夫妻财产约定的要件:

  (1)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由夫妻双方亲自签订。

  (2)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作出显失公平损害对方权益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撤销。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如何解决?请学习法律知识

  (5)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当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有权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

  (6)约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如果夫妻对某些财产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作出约定,该部分财产不作为约定财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的约定不适用,财产权属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3、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约定还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

  4、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夫妻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可以分为: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或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或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例如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双方各有一部分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供家庭生活之用。

  二、管辖

  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财产约定争议,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管辖,还应该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主体

  原告为夫或妻一方,被告为夫或妻的另一方。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的诉讼主体的前提是双方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情形下对财产的约定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不属于本案由中的诉讼主体。

  三、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审查要点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是指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财产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以书面形式约定。虽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但是前提条件是财产属于双方或一方可以处分的财产,而不是第三人的财产。

  2、实质审查,是指夫妻财产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法定无效情形。如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实质审查还要考虑到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约定涉及到赠与,不仅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还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赠与的法定撤销的规定,因为夫妻财产约定仅涉及到财产权属,不涉及双方的身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六条对房产的约定及赠与做了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要变更或撤销约定,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协议,要求变更或撤销的一方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即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保护夫妻财产权的同时,也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如何解决?请学习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六、司法观点

  1、夫妻财产约定在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同时,约定内容必须明确。如果约定的内容不合法,约定无效;约定内容不明确,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财产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如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导致可撤销情形,也未约定以不离婚为生效前提条件,更未约定双方离婚情况下相关财产如何处理,一方在离婚后请求确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不予支持。

  3、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财产约定并不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就夫妻财产约定双方之间的赠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撤销;但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享有法定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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