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结婚的人有许多,结婚的原因有的就是因为爱情,但是有的并不是如此简单,真相总会得到隐瞒,就比如其实有部分人是因为受到胁迫才结婚,但这种情况受害人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接下来深圳阳光商务调查将为大家介绍关于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的内容。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婚姻状态,特指一方当事人由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婚姻,而使婚姻出于效力待定的可撤销状态。导致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可以分为:①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②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
权力待定婚姻状态,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成为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具体表现如下:
根据现行《婚姻法》,我国关于婚姻可撤销事由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此处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胁迫是可撤销婚姻的前提,也是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权力待定婚姻状态,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一般情况下,处于可撤销婚姻的被强迫方往往是弱势个体,作为拯救自己婚姻自由权的武器,这些人需要好好了解清楚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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